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黃雀雲
許士全
許士珍
許家銘
許家福
許庭瑀
許秀蘭
廖許金花
許美雲
黃振書
黃菁菁
黃郁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士全、許士珍、廖許金花、許美雲應就訴外人許士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就被繼承人許黃墜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示依照被告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黃雀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 201 元及利息,原告業取得執行名義,而被告黃雀雲因繼承 被繼承人許黃墜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然與其他被告為公同共 有,迄未就不動產為分割協議,被告黃雀雲怠為行使權利分
割不動產,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黃雀雲訴請分割遺產, 訴外人許士禎於被繼承人許黃墜死亡後死亡,無配偶子嗣且 父母親死亡,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其兄弟姊妹被告許士全、 許士珍、廖許金花、許美雲繼承應繼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繼承人許黃墜戶籍謄本、訴外人許士禎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 第7370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附表一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 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 分割遺產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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