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245號
TPEM,108,北秩,24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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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4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李詳豪


      沈燿樟


      楊順量



      鍾秉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 年6 月2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16815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詳豪沈燿樟楊順量鍾秉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詳豪沈燿樟楊順量鍾秉聖 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10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00號前,互相鬥毆,被移送人均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2 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李詳豪沈燿樟楊順量鍾秉聖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 年6 月21日10時12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㈣監視器被移送人影像照片5 紙。




㈤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 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鍾秉聖於警訊時雖辯稱伊沒有毆 打被移送人李祥豪云云,惟有被移送人李祥豪於警訊時之指 述,並有監視器被移送人影像照片5 紙,及監視器影像光碟 1 片(檔案名稱IMG_4859;1 分29秒至1 分44秒)在卷可稽 ,是被移送人鍾秉聖前開辯詞,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核 被移送人李詳豪沈燿樟楊順量鍾秉聖前揭所為,均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爰審酌其等違犯情 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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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