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220號
TPEM,108,北秩,220,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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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廖宜城 



      顧煒杰 


      杜偉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 年6 月10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24764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宜城顧煒杰杜偉綱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廖宜城顧煒杰杜偉綱於民國10 8 年6 月3 日8 時5 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市 招:大富豪酒店)因酒後發生口角衝突,互相鬥毆,是被移 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互相鬥毆行為 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廖宜城顧煒杰杜偉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 年6 月3 日8 時5 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市招:大富豪酒店)。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㈣監視器被移送人影像照片6 紙。
㈤蒐證照片2 紙。
㈥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廖宜城顧煒杰杜偉綱前揭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爰審酌其 等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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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