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0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正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
年5月27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167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仁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正仁下列時、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⑴時間:108年5月25日晚間10時18分前後。⑵地點:台北市○○區○○街000號艋舺夜市。⑶行為:徒手毆打史雲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林正仁警訊自白。
⑵史雲生筆錄。
⑶報案紀錄。
三、經審酌被移人僅因史雲生酒錢糾紛,當街動手毆打史雲生, 情緒管控不佳,及本件違序行為影響社會秩序等狀況,認應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