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134號
TPEM,108,北秩,134,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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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3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彭文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4月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085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文德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彭文德於民國108年3月24日14 時30分許在世貿一館2019臺北春季旅展,持大會免費貴賓票 卷以每張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轉售圖利, 而由民眾察 覺告發,因認被移送人彭文德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 條第2款規定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 有準用。 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 ,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 8,000元以下罰鍰。 」,依該條款之規定,行為人必須於最 初購買遊樂票券時,非供自用而購買,嗣並有轉售圖利之行 為,始能該當上開條款之構成要件,而予以處罰。經查,本 件被移送人彭文德於警詢時否認有上開非行,並辯稱:其原 以每張100元價格購買3張旅展門票,預計要與另兩位友人前 往,但後來友人臨時有事才無法前來,才於現場詢問其他買 票之人欲免費將門票贈送給他們等語,而觀諸證人藍偉琛所 提出現場蒐證畫面光碟內容顯示,證人藍偉琛與他人固有與 被移送人彭文德爭執之畫面,惟並無被移送人彭文德向他人 售票之畫面,且警方亦未當場查獲上開行為,自難僅憑證人 藍偉琛單一指述,即認被移送人彭文德確有販賣免費貴賓票 券而圖利一情,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彭文德自始 即非供自用而購買上開票卷轉售圖利,從而,被移送人彭文 德違法行為即屬不能證明,自應為不罰之諭知。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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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