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8年度,18號
TCBA,108,聲,1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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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秋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回復所有權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 2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 必要時,得予錄影。」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90條之3規定:「前3條 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司法院定之。」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之立法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 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 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 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 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 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 可與否之決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及第4項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4項)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足認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暨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 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照准。是倘聲請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聲 請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回復所有權事 件之原告,聲請人於108年6月17日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 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與本案 訴訟間聲請人有何法律上之利益需主張或維護,揆諸前揭說 明,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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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