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569號
TCEV,108,中補,1569,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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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瑰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玥袗即翁佳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6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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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瑰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