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532號
TCEV,108,中補,1532,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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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歐非行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蓁宜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19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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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非行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