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能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贊發機械有限公司、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81,1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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