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524號
TCEV,108,中補,1524,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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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能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贊發機械有限公司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81,1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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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贊發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