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510號
TCEV,108,中補,1510,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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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芯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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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