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335號
TCEV,108,中補,1335,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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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張宗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存瀚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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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