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763號
TCEV,108,中小,2763,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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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763號
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被   告 張正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2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8年0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70元,及自民國108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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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