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601號
TCEV,108,中小,2601,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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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6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蔡麗容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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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