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193號
TCEV,108,中小,2193,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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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蔡佳玲即駿程水電冷氣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廖培雄 
被   告 許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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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