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0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潘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26元,及自民國93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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