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1874號
TCEV,108,中小,1874,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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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林郁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20,112元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 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至108年3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21 ,440元、到期利息598元、違約金700元,及前開本金自108 年3月27日起之約定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如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歷史帳單查詢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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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