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589號
TCEV,107,中簡,3589,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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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朝騰 
      翁佳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旭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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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