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284號
TCEV,107,中簡,3284,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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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宇泰 
訴訟代理人 蘇弘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統綠園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統綠園道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4,6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邱林添安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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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