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宇泰
訴訟代理人 蘇弘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統綠園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統綠園道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4,6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邱林添安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