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3號
NTDV,88,訴,23,200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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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甲○○   住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四九號五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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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