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甲○○ 住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四九號五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梁懿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