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0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許昶華 被 告 徐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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