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結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56,31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結雄於89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
定自民國89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
止累計65,043元正未給付,其中19,552元為本金;39,055元
為利息;6,4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結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791,271元正未給付,
其中213,034元為消費款;574,637元為循環利息(93/12/30~
108/05/30);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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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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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結雄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9552 │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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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結雄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3034│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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