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3號
KMDV,108,司促,773,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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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景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70,648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0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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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