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314號
CCEV,108,潮補,314,201906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鄧家佩 


被   告 劉明正 
被   告 劉明生 
被   告 劉良田 
被   告 中華民國管理者: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被   告 溫士豪 

被   告 蔡思民 
被   告 鄭薏苡 
被   告 鄭海澎 
被   告 黃沈美雲
被   告 莊麗靜 
被   告 陳富來 
被   告 蔡惠玲 
被   告 陳永忠 

被   告 辛竹英 
被   告 鄭文英 
被   告 吳幸如 
被   告 李文立 
被   告 梁展源 

被   告 管培仁 
被   告 陳宇嘉 

被   告 張郭秀鳳
被   告 涂晉瑋 
被   告 林欣欣 
被   告 吳淑如 
被   告 張學智 
被   告 侯博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劉明正劉明生劉良田所有
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內面積約10平方公尺、對中
華民國所有內埔鄉所公管理之同段100地號土地內面積約12平方
公尺、對被告溫士豪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內
面積約3平方公尺、對被告蔡思民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內面積約3平方公尺、對被告鄭薏苡鄭海澎、蔡思
民、黃沈美雲莊麗靜陳富來蔡惠玲陳永忠辛竹英、鄭
文英、吳幸如李文立梁展榞管培仁陳宇嘉張郭秀鳳
涂晉瑋林欣欣吳淑如張學智侯博倫溫士豪所有屏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官面積約100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
存在,又上開土地於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每平方公尺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770元、770元、1,400元、1,400元、1,400元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340元【計算式:10×770+12×770+3×1,400+3×1,400
+100×1,400=165,3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①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事實理由之起
訴狀及繕本。②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