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261號
CCEV,108,潮補,261,201906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蔡豐守 
訴訟代理人 蔡政德 
被   告 蔡豊璋 
被   告 許崇賓律師即蔡隆文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鎮○○
  段000 地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為325.75平方公尺,於民國
  108 年1 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0
  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3 等情,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
  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萬4,592
  元(計算式:325.75×1700×1/3 =184592,元以下四捨五
  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並提出蔡豊璋最新之全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蔡隆文之除戶謄本。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及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