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365號
CCEV,108,潮簡,365,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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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林育寬 

被   告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被   告 陳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第 16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8 年5 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見本院卷第12-14 頁)存卷 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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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