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開駿
代 理 人 徐欣愉律師
相 對 人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 處分(本院108 年度潮全聲字第2 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 取本院108 年度潮全聲字第2 號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 件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