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8年度,321號
CCEV,108,潮小,321,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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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3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新哲 


被   告 張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98元,及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金額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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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