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5年度,380號
SDEV,105,沙簡,380,2019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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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80號
原   告 盧立華 
被   告 蔡佩燁 
被   告 黃銓盛 
被   告 黃吉雄 
被   告 黃吉安 
被   告 黃鍵助 
訴訟代理人 黃坤達 
被   告 黃鍵立 
訴訟代理人 黃坤達 
被   告 黃鍵波 
被   告 黃慶珍 
被   告 黃慶堂 
被   告 黃慶寶 
被   告 吳黃綉鸞

被   告 黃雪紅 
被   告 黃泗水 
被   告 黃柏諺 
訴訟代理人 林珠鳳 
被   告 黃坤達 
被   告 黃坤當 
被   告 黃坤聖 
被   告 黃坤耀 
被   告 黃安仁 
被   告 黃安信 

被   告 黃安婉 


被   告 黃安玲 
被   告 黃安妮 

被   告 沈金三 
被   告 沈金賜 
被   告 楊照池 


被   告 楊雅芬 
被   告 楊雅雯 
被   告 楊惠婷 


被   告 楊玉寶 

被   告 沈金珠 

被   告 沈金成 
被   告 沈金田 
被   告 陳黃招弟
被   告 黃秀菊 

被   告 黃秀琴 
被   告 黃綉珠 
被   告 黃振昌 
被   告 黃秀卿 



被   告 白葉玉米
被   告 葉秀欽 
被   告 葉秀保 
被   告 葉桂枝 
被   告 葉全發 
被   告 葉泉成 
被   告 葉素禎 
被   告 黃碧娥 
被   告 黃東華 
被   告 黃圭全 
被   告 黃珀壬 
訴訟代理人 黃紋綢 
被   告 黃紋綢 
被   告 黃耿宗 
被   告 黃耿裕 
被   告 黃淑惠 
被   告 黃耿斌 
被   告 黃國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
為105年度沙簡字第380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關於「沈金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沈金三」;「附表」關於「黃慶堂應有部分比例1/56」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慶堂應有部分比例2/56」;「附表」關於「黃柏諺應有部分比例9/129」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柏諺應有部分比例9/19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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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