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易字,108年度,13號
SDEM,108,沙交易,13,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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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交易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大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90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4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 罪。茲據告訴人黃聖文陳宜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 事 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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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