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26號
原 告 世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福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兆生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現任主委選任紀錄、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及管理費收費標準(每坪多少元
、是否含有車位等其他費用)、被告欠繳26個月管理費及相關費
用之明細、請求金額計算式及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