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936號
CDEV,107,橋簡,936,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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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原   告 劉佩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某甲」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某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某甲」為被告,但未提出被告「某甲」 之姓名、具體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復 未載明被告「某甲」之住居所地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 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某甲」之 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最新戶 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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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