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709號
TYEV,108,桃簡,709,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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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連煜杰即萬視達科技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勝發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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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