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412號
TYEV,108,桃簡,41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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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4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林匯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並簽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月為1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 ,利息按週年利率11.69 %計算,若未按月攤還本金或利息 ,除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自遲延日起,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 款利率20%,按月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 期為限。詎被告於107 年9 月10日繳款後即未依約攤還本息 ,迄今尚積欠借款本金131,45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 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卷第3 至第7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 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據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 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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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