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815號
TYEV,108,桃小,81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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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張以諾 

被   告 楊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
第75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1.被告應賠 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2.請准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見107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5號卷 【下稱附民卷】第1 頁),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民國 108 年6 月14日本院審理時,就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 ,改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認聲明變更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2 萬2,6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騎乘電 動車(下稱肇事車輛)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 便利商店前,欲左轉往大業路1 段方向行駛,疏未注意前後 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貿 然起駛左轉,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系爭機車)沿大興路往大有路方向直行駛至該處, 兩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因而受有右後肩、右後上背扭傷、左 小腿挫傷、紅腫併擦傷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被告前揭過 失傷害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 緝字第207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 45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原告因此受有 醫藥費990 元、機車修理費2 萬1,610 元,共計2 萬2,600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前述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之 2 定有明文。又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 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為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24 條第1 項所明定。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 地,騎乘肇事車輛,未注意直行車輛貿然左轉,而撞擊系爭 機車,致原告因而受有系爭傷害,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業經 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451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 之事實,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451 號刑 事卷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2070號、10 7 年度偵字第909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核閱無訛,復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詢問筆 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敏盛綜合醫院診斷 證明書附於偵卷可稽(見偵卷第2 至15、31頁)。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 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 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被告駕駛行為撞擊系爭機車確有過失,並導致原告受有 系爭傷害之事實足堪認定。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對於損害之 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當具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傷 害及系爭機車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被告自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亦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3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1 項所明定。被告前 開過失傷害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及財產損失,自屬不法 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財產之侵權行為,且被告之侵權行 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前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 據。從而,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若干?茲分述如下:
1.醫藥費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至敏盛綜合醫院就診 ,因而支出醫藥費990 元,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佐( 見本院卷第40頁),是此部分之請求核屬有據。 2.機車修理費用部分:
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必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有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依行政院所頒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 踏車折舊年限為3 年,依定率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536 , 且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 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查系爭機車修理費用為2 萬1,61 0 元,有進興輪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保養服務單可佐(見本 院卷第39頁),該單據記載之修理更換項目皆為零件費用, 又系爭機車經本院於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之結果,係於94 年1 月出廠,距離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6 年8 月27日,實際 使用時間已逾機械腳踏車折舊年限3 年,故原告得請求之零 件修復必要費用為2,161 元(計算式:2 萬1,610 元×1/10 =2,161 元)。
3.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以3,151 元(計算式:醫藥費990 元+機車修理費用2,161 元)為合理。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 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2月29日,見附民卷第7 頁)起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請求身體 損害部分,免納裁判費;至於請求財產損害部分,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2 萬1,610 元,應納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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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興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