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陳紫涵(即陳銘輝之繼承人)
陳婉琪(即陳銘輝之繼承人)
陳逸軒(即陳銘輝之繼承人)
莊華英(即陳銘輝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