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8年度,502號
TYEV,108,桃司簡調,50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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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力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定凱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定凱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 ,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新台幣158,847 元及其利息,且業 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案。詎相對人竟於民國96年10月8 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暨其上第18號、第2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 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斯時相對人陳定凱已 無財產可清償債務,顯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邱○○ 嗣後又於103 年7 月24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陳○○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陳定 凱與相對人邱○○間於96年10月8 日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 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相對人邱○○應將系爭不動產 於96年10月8 日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 人陳定凱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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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