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827號
TYEV,107,桃簡,827,201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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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展億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
反訴均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萬4,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另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1,730 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1萬6,86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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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