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1572號
TYEV,107,桃簡,1572,2019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簡若羽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被   告 許青青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之支票1 紙(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嗣 經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因帳戶存款不 足而遭退票致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200 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支票及支票上的印文是伊的,但是簽名不是伊簽的,支票上 的金額2 百萬元是背書人即伊前夫廖元宏所寫的,系爭支票 及印文都是一起放在家裡(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 2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伊所持有之系爭支票其上之印章確係被告所有 ,形式上應為真正乙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支票負發票人責任 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又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支票,被告對系爭 支票及其上所蓋之發票人印文之真正既不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358 條第1 項規定,推定該私文書之票據為真正,則被 告抗辯其無須負發票人之責任,自應就其抗辯系爭支票係他 人簽發,而印章為他人所盜蓋,其並未授權,且無表見代理 之情事等有利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始得免除發票人之責 任。
㈡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上的金額2 百萬元是背書人即被告前 夫廖元宏所寫的,系爭支票及印文都是一起放在家裡(桃園 市○○區○○街00號11樓之2 )云云。惟,縱認被告所述為 真,然廖元宏為被告前夫,且與被告籍設同址,而被告將支 票、印章存放於與廖元宏共同使用之處所內,應足認系爭支 票及印章係與廖元宏共同保管、使用,自不免予人有概括授 權廖元宏使用之認識,茲系爭支票既屬真正,亦蓋用被告之 真正印章,縱該支票上之印章非其親自蓋用簽發,亦有使人 信其有授權廖元宏使用之表現代理之情事,是被告對原告而 言仍應負授權人即發票人之責任。
㈢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 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 兌現,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支付票款200 萬之責。又 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107 年7 月3 日,是原告併請求被 告給付自107 年7 月3 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 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 萬元 ,及自107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即利息起算日 │
├─┼─────┼──────┼─────┼───────┼───────┤
│一│UA0000000 │聯邦商業銀行│200萬元 │106 年12月19日│107年7 月3 日 │
│ │ │南員林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