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嚴友靖
代 理 人 黃旭成
相 對 人 永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黃相添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榕芝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審查聲請 人108年所得及財產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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