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08年度,3號
SYEV,108,營救,3,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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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雪卿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相 對 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代 理 人 許雅芬律師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影本為憑, 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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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