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108年度,22號
SYEM,108,營秩,22,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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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邱柏清 


被移送人  黃柏勛 


被移送人  謝佳豪 


被移送人  劉永慶 


被移送人  沈紹鈞 


被移送人  王晉元 


被移送人  吳宗弦 


被移送人  黃國瑜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6月14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80289753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清黃柏勛謝佳豪劉永慶沈紹鈞王晉元吳宗弦黃國瑜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於民國108年4月17日1時18分許。 ㈡地點: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邱柏清黃柏勛謝佳豪劉永慶沈紹鈞王晉元吳宗弦黃國瑜駕車到上述行為時、地,意圖鬥 毆而聚眾,致沈學智張品祐持西瓜刀殺傷情事,經移送機



關調閱周邊監視器循車號,通知被移送人等到案說明,經詢 坦承不諱。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邱柏清黃柏勛謝佳豪劉永慶沈紹鈞、王晉 元、吳宗弦黃國瑜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訴外人沈學智之警詢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可證。三、核被移送人邱柏清黃柏勛謝佳豪劉永慶沈紹鈞、王 晉元、吳宗弦黃國瑜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3款意圖鬥毆而聚眾之違序行為。茲審酌被移送人等人 施暴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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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