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8年度,82號
PCEV,108,板聲,82,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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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美池 
訴訟代理人 林青松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王順益(海山分局局長)

      林宥廷 
      吳家穎 
      黎健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七年度板國小字第七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閱卷取得庭訊筆錄,登載有關聲 請人之部分,其中庭訊所言之陳述意旨有所不合,且有重大 遺漏之處。爰聲請交付107 年度板國小字第7 號事件之法庭 錄音內容等情。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板國小字第7 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請人本件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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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