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58號
原 告 詹志成
送達代收人 張木修
被 告 陳叔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叔真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6,3
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