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858號
PCEV,108,板簡,858,201906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58號
原   告 詹志成 
送達代收人 張木修 
被   告 陳叔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叔真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6,3
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