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林冠吟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99,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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