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819號
PCEV,108,板簡,819,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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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崇 
右聲請人因與原告陳冠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供擔保
免予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3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恐假執行後難以回復,請准 予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免予假執行等語,經查,被告之本件聲 請係在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81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被 告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55 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為聲請,附 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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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