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608號
PCEV,108,板簡,608,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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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被   告 蘇振弘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6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鄭文姝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按原告受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訴外人碧連天社 區管委會委託,就該社區的物業執行管理維護工作,被告 則為原告前派任在碧連天社區擔任經理,並為原告執行社 區管理維護的工作,現已離職。
(二)又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0日接獲碧連天社區的 住戶即訴外人康春福闕淑敏柯秀金李仲良等委託張 英磊律師來函,函中表示,原告公司的前經理蘇振弘(即 被告),於任職碧連天社區經理期間,擅將上開住戶的資 料,洩漏給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峽北大加盟店 (下稱永慶房屋北大加盟店),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規定,並向原告要求賠償。
(三)原告則於同年12月20日函請被告蘇振弘提出說明,惟被告 稱未曾洩漏外部個資住戶資料,此有存証信函乙份可稽, 因被告洩漏住戶的個人資料,致影響原告公司的信譽,造 成碧連天社區的住戶對於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號不再信任,並欲解約或不續約, 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



1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各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存證信函等件,尚無從遽認被告於任職 期間確有洩漏住戶個資予訴外人永慶房屋北大加盟店之事 實。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將訴 外人康春福闕淑敏柯秀金李仲良等之個資洩漏給永 慶房屋北大加盟店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 即無足取。至原告聲請本院訊問證人康春福闕淑敏、柯 秀金與李仲良等,並未記載待證事項及各該證人住居所, 無從訊問,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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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