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23號
原 告 潘榆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陳翊柔間返還退貨商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均為必備之程式。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在107 年12月 25日收到原告之退款金額3,060 元後,將退貨商品寄回」等 語,另於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記載:「被告於蝦皮購物上向原 告購買一只3,000 元側背包,於107 年12月25日要求退貨退 款,並提供銀行帳號後消失不回覆任何訊息」等語,並未敘 明其所欲請求返還之商品為何,則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究竟為何,並未具體明確。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 ,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