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80號
PCEV,108,板簡,380,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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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沈若君 

被   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被   告 孫翠雲 
      張圭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被   告 黃燦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9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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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