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謝森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麒弘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