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古貴英
訴訟代理人 曾文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馬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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