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489號
PCEV,108,板簡,1489,201906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古貴英 
訴訟代理人 曾文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馬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有馬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